化工厂污水偷倒在别的城市

2014-09-11 16:11:33 更新  |  来源:  |   次阅读

杨某是宿迁市某化工厂的总经理,因为厂里没有能力对化工废水进行处理,他竟用了一条损招:委托他人将数十吨化工废水悄悄转移到宿迁临近的新沂市境内倾倒,造成新沂市环境严重污染,公私财产损失达430余万元。9日下午,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。这也是宿迁市查处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。

杨某经营的化工厂注册于2006年6月,曾在未办理试生产延期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,非法进行生产,被环保部门下发过整改通知,但杨某仍继续生产经营。

因厂里无法规范处理污水,那每天产生的大量工业废水该怎么办呢?“不处理肯定会被环保部门找,所以就想其他的办法。”据杨某交代,当地几个无业青年徐某等人给他出了个损招:委托他们将工厂储存的化工污水,用槽罐车运输,并用帆布遮盖后,经过踩点,运至南沂河等处倾倒。

据了解,平均每车可装8吨左右废水,一般要20分钟才能倒完,每次废水倒入河中后,河里都会出现鱼虾、鸭子的大面积死亡,河道里的水甚至变成了紫褐色,周围有不少树木死亡。后来,徐某等人在倾倒废水时被新沂市巡逻民警抓获,已另案处理。

经法院审理认为,该化工厂明知徐某等人没有经营许可证,还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,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后果特别严重,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而杨某本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最后,杨某经营的化工厂构成污染环境罪,被处罚金50万元;杨某也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这起案件是自去年6月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实施以来,宿迁市查处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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